青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维护交易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交易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档案(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交易部负责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业务部室经办人负责交易项目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业务部室经办人应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待交易活动结束后,将收集齐全的文件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业务部室经办人移交的档案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交易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并依照法律规章,维护交易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七条 交易项目档案移交时资料必须齐全,整理规范。移交双方履行移交手续。归档的交易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档案整理符合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第八条 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将项目档案擅自带走。
第九条 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及移交等工作,按各自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查阅交易项目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查阅期间,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场,交易项目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