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报名活动,维护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投标报名工作统一在青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接受投标人报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投标报名工作。
第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必须按照交易公告载明的时间接受投标人报名,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报名时间。
第三条 在报名规定时间内,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保证预先登记的电话畅通。
第四条 报名时,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应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对投标人报名资料进行审核,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将审核通过的资料录入。
第五条 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投标报名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存档备查。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投标报名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漏。